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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明凯与被告于嗣鑫、林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5 9:23:25 浏览次数:350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苏0482民初5885号

于嗣鑫:

    原告谈明凯与被告于嗣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837)、林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嗣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谈明凯返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元;驳回原告谈明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由原告谈明凯负担19元,被告于嗣鑫负担65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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