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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春杰诉被告李斌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5 9:25:37 浏览次数:310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13号

 

李斌超: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杰诉被告李斌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6****111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13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斌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新国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李新国欠原告郭春杰的债务393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由李斌超在继承李新国遗产范围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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