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814号
孙兵:
本院受理原告蒋桂芳诉被告孙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9****22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蒋桂芳交通事故损失85281元,支付给被告孙兵8374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驳回原告蒋桂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桂芳负担431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95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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