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敏: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郭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611)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8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你支付理赔款共计22969.4元(包括本金22372.69元、利息596.71元);要求你支付逾期保费共计2543.33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15833.58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22969.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要求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15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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