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云词:
本院受理原告邓秀方诉被告刘云词(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9****2867)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苏0413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邓秀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邓秀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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