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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超与被告洪润泽、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3/5 10:23:12 浏览次数:360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润泽:

    本院受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洪润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7312)、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洪润泽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晨对被告洪润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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