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姜云芬、潘春香与被告朱红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303)、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朱红娟归还借款130000元及自起诉至付清止的利息(年息6%);2.被告陈立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