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桦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817):
本院受理原告朱妍妍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登记于原告朱妍妍、被告赵桦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文荟苑13幢605室和金城镇文荟苑13幢9号车库归原告朱妍妍所有,并协助过户至原告朱妍妍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82399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