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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国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7 17:05:43 浏览次数:35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80号

刘国洪、刘美华、皇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836)、刘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844)、皇建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1008881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刘国洪、刘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7233.05元,利息人民币1224.34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8月1日),另外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暂合计人民币142457.39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皇建林对被告刘国洪、刘美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31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470元,由被告刘国洪、刘美华、皇建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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