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85号
江琴、沈婷: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5149)、沈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80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陈峰、江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59.87元,利息2207.33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6日),另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267.2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婷对被告陈峰、江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308元,由被告陈峰、江琴、沈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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