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宁: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成才沙发经营部诉被告吴关海、丁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530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068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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