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呈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明、李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达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呈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1033)、李秋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52****169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常州呈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州达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15000元及逾期利息8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之日上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李明、李秋林对被告常州呈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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