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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与被告王叶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9:20:27 浏览次数:29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与被告王叶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33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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