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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婷诉被告鞠鹏飞、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9:21:01 浏览次数:546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02号

鞠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婷诉被告鞠鹏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218)、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华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被告鞠鹏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鞠鹏飞、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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