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899号
焦留俊:
本院受理原告戴国昌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3317)、高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焦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国昌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15000元,合计115000元。驳回原告戴国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焦留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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