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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金圣橡胶制品厂与被告张俊林、严珍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9:24:00 浏览次数:30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532号

张俊林、严珍苹: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圣橡胶制品厂与被告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2123613)、严珍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53620)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金圣橡胶制品厂加工费人民币29001.15元。二、驳回原告金坛区金圣橡胶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张俊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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