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异14号
牛涛、洪宝琪:
在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牛涛(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7211150117)、洪宝琪(ALYSSA BAOQI HONG,美国护照号码48077387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爱国对本院裁定去除樊龙庚与案外人曹爱国基于常州市金坛区左邻右里37幢501室不动产产生的租赁关系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曹爱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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