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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俊诉被告唐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14:06:21 浏览次数:314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民初638号

唐亚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诉被告唐亚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215055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共计8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14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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