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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尤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14:13:34 浏览次数:280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67号

尤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尤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1112201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尤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99.98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50.03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及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尤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尤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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