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傅诗云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2 14:14:12 浏览次数:293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5987号

傅诗云、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傅诗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06263015)、张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723310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傅诗云、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308.01元,利息人民币4450.3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8月6日),承担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暂合计为人民币46758.37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傅诗云、张艳未能按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内容按期履行,则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傅诗云抵押的苏DT272U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0元,由被告傅诗云、张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