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95号
杨春海、李炳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生诉被告杨春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1304938)、李炳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618490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杨春海、李炳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春生劳务费人民币182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杨春海、李炳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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