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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3 9:09:34 浏览次数:305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632号

杨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123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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