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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龙根与被告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3 9:15:39 浏览次数:322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624号

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殷龙根与被告于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42256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殷龙根借款人民币39500元及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由被告于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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