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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刚刚水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蔡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4 14:07:19 浏览次数:27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吾生: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刚刚水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蔡吾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229563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金坛区西城刚刚水泥建材经营部要求你立即给付欠款30500元;要求你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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