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3号
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林军(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6262614)、吕彩英(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2142140)、徐夕明(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0042636)、施志新(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21301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臧林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8126.08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19日),律师费20000元,合计358126.08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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