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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4 14:09:10 浏览次数:29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3号

 

臧林军、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林军(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6262614)、吕彩英(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2142140)、徐夕明(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0042636)、施志新(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21301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臧林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8126.08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19日),律师费20000元,合计358126.08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吕彩英、徐夕明、施志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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