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12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04元,电梯运行费395元;2.要求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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