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42号
包头市广鑫亿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广鑫亿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2091.17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627.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7日14时2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九 年 二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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