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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烨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8 14:29:45 浏览次数:259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296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烨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俞烨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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