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紫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502)
江苏亿鑫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亿鑫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孙紫君、邓云志、徐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3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对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在内的合计2157757.77元的款项以及该款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陈坤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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