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建洪: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武俊与被告蒋建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7045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0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郭武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每月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要求你承担律师费50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