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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忠庚与被告邹国华夏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19 16:41:41 浏览次数:318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43号

邹国华、夏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袁忠庚与被告邹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1270112)、夏东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1040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袁忠庚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驳回原告袁忠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袁忠庚负担75元,由被告邹国华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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