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84号
韩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程建卫与被告韩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4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韩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建卫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韩和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原告程建卫与被告韩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410)民间借贷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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