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42号
徐进、宋雷
本院受理原告石俊诉被告徐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810****)、宋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进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7年12月20日直至还清为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宋雷对徐进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