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40号
徐玲、艾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陆金芳、马春华诉被告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9176502)、艾荣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1240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借款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3万元,月息2分计算,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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