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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正立与被告张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2 9:14:25 浏览次数:308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57号

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蒋正立与被告张海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765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正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正立负担。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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