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57号
张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蒋正立与被告张海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3****765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正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正立负担。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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