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旷万学:
本院受理原告陆玲玲诉被告旷万学(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311260325)宣告失踪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特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告旷万学失踪。二、指定陆玲玲为失踪人旷万学的财产代管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〇一九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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