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少云、吴婷、周青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月与被告邓少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2619)、吴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9****5442)、周青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5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少云、吴婷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青庆对被告邓少云、吴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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