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3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61046.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32399.2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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