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782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杨洪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杨洪志(身份证号23010219721101131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借款利息22853.1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3日止),合计人民币7022853.1元,及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二、判令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请保全费用5000元,律师费49100元。三、确认原告对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金坛区龙湖路8号)享有抵押权。如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房屋、土地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杨洪志对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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