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成(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0827281X)、
彭夕忠(身份证号320422197106202812)、
邓云志(身份证号320422196303122315)、
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信布业有限公司、彭成、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金月芳、彭爱民、彭夕忠、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413民初78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信布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40万元,利息117306.3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以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信布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4000元;3、判令被告彭成、江苏得利再生胶制造有限公司、金月芳、彭爱民、彭夕忠、江苏伯克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云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