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春元(身份证号320481197503103615):
本院受理原告曹冬英诉被告陈春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股权转让款86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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