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72号
于伟中:
本院受理原告尹生海诉被告于伟中(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8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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