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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群诉被告程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5 14:45:26 浏览次数:352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苏0482民初5543号

程昔平:

本院受理原告汤群诉被告程昔平(3211231975092200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昔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汤群返还借款53053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32元;并支付以5305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汤群负担400元,被告程昔平负担12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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