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荣诉被告史建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3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3900元;2.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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