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898号
袁媛:
本院受理原告朱安鸿诉被告袁媛(3204821994031573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安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2400元,合计人民币524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保全费人民币620元,合计人民币1805元,由被告袁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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