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国庆:
本院审理的原告冯和英、吴笠晨与被告史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2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85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冯和英、吴笠晨要求你立即给付货款54383元;要求你从起诉之日开始以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直到货款归还结束为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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