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505号
丁文:
本院受理原告卢健诉被告丁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5015319)、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丁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卢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卢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人民币2270元,均由被告丁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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