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382号
施祝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诉被告施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9220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施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何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施祝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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