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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必润诉被告唐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7 14:53:50 浏览次数:2888

 

   

(2018)苏0482民初6385号

唐洵:

本院受理原告马必润诉被告唐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026495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唐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必润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合计人民币3470元,均由被告唐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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