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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新奇诉被告秦翔、丁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3/27 14:54:21 浏览次数:3015

 

   

(2018)苏0482民初6374号

秦翔、丁晓剑:

本院受理原告颜新奇诉被告秦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3160519)、丁晓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5010149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秦翔、丁晓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颜新奇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秦翔、丁晓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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